xx区镇街权责清单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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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1
附件 1
瑶海区镇街权责清单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乡镇(街道)
1行政
许可
《农村宅基
地批准书》
和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
宅基地和其
他 非 农 用
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
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
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
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
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
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
施意见》(皖农合〔2020〕38 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
宅基地审批流程。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
可)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
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
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
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
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
意见。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
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
审合格之日起,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
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
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
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
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
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
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
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
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
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
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
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
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
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
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 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
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
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
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
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
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
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
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
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批 准 , 发 放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
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
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
门备案。
仅限
乡
(镇)
人民
政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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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瑶海区镇街权责清单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行政许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