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新疆)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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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
项
名
称
权
力
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
体
承办
机
构
实施层
级及
权限
乡镇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备
注
1
对 在 河 道 、
湖泊管理范
围内弃置、
堆放阻碍行
洪的物体和
种植阻碍行
洪 的 林 木 及
高秆作物的
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7月2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 之一,且防为洪法未作 定的,由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门
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
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 行洪 的林 木及 高 作物的;秆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7月2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
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定,违 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
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 的;动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的。
各
乡
镇
(
街
道)
综合
执法
办公
室
各
乡
镇
(
街
道
)
负 责
本 条
权 限
范 围
内 事
项 的
处罚
对本行政区
域内所 有河道、
湖泊管理范 内围
弃置、堆放阻碍
行洪的物体和种
植 阻 碍 行 洪 的林
木 及 高秆作物处
罚,监管河湖管
理范 内所有涉围
河活
动,制止一切从
事河湖的违规活
动。乡镇负责对
违法 行为进行取
证 并 按规 定 建立
工作档案。
直接实施责任:
1.由水利部门制定公布
本系 行政统 处罚裁量基
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
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 行对
政 的 督制度。处罚 监
2.乡镇(街道)依法依
规实施本级行政 事处罚
项,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水利部 :派 或下沉门 驻
相关工作人员对乡镇(街
道)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培 训 及 指
导监督。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
法》(2016
年7月2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二
十一次会 第议
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1.具体承
办人;
2.内 机设
构负责
人;
3.单位法定
代表
人或分管
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 ,有下列职责 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承员应
担相 的 任:应 责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
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
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
按规定实行罚
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
当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追 究 刑
事责任的不 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取 水 、
未 按 取 水 许
可条件取水
的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7月2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 之一的,由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为 县级
政主管部 或者流域管门理机构依据 , 令停止 法职权 责 违
行 ,限期采取 救措施为 补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
年3月1日国 院令第务676 号
修 )订
第四十八条未 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经
可 定条件取水的,依许 规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
十九条 定 ; 他人造成妨碍或者 失的,规 处罚 给损
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各
乡
镇
(
街
道)
综合
执法
办公
室
各
乡
镇
(
街
道
)
负 责
本 条
权 限
范 围
内 事
项 的
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
内 水 资 源 的统一
管理和保 ,加护
强对 水 资源日常
监 管 , 保 护 水源
地、水域、水工
程、水土保持生
态环境; 对 未 经
批准擅自取水、
未按取水许可条
件取水的监管及
处罚。乡镇(街
道 ) 负 责 对 违 法
违规行为进行取
证并按规定建 立
工 作 档 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水利部 :制定 公布门
本系 行政统 处罚裁量基
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
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 行对
政 的 督制度。处罚 监
2.乡镇(街道):依法依
规实施本级行政 事处罚
项,对做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水利部 :派 或下沉门 驻
相关工作人员对乡镇(街
道)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
项实施情况进行培训及
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
法》(2016
年7月2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 第二议
次修正)第七
十五条、第七十
六条
1.具体承
办人;
2.内 机设
构负责
人;
3.单位法定
代表
人或分管
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承担员应 相
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
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
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
按规定实行罚
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
当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追 究 刑
事责任的不 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7月2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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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层级及权限乡镇职责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1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