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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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镇(责清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
级及
权限
乡镇职责 据 追
责情
1
对 在 河 道 、
湖泊管理范
围内弃置、
放阻碍行
洪的物体和
种植阻碍行
林 木 及
高秆作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72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
行 之洪法未作 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
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湖、运内弃
碍行和种 高 作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72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
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定,违 规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活 的
道)
负 责
本 条
权 限
范 围
内 事
项 的
对本行政区
湖泊管理范 内
植 阻 碍 行 洪 的
木 及 高秆作物处
罚,监管河湖
理范 内所有涉
动,制止一切从
动。乡镇负责对
证 并 按规 定
1.由水利部门制定公
系 行统 处
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
健全 行
的 督制度处罚 监
2.乡镇(街道)依法依
规实施本级行政 事
项,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3.水利部 :派 或下沉门 驻
道)本系统行政处罚事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培 训 及 指
导监督。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
法》(2016
72
民代表大会
务委员会
十一次会 第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
1.具体承
办人;
2.内 机
人;
3.单位法定
人或分管
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 ,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承
担相 的 任应 责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
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
2使
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相私分的;
4
罚代替刑罚的;
5
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损害的
2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取 水 、
未 按 取 水 许
条件取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72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 之一的,由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为 县
部 或 , 令止 法权 责
行 ,取 救 补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2017
31日国 院令第676
修 )
第四十八条未 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
可 定条件取水的,依许 规 《中和国
九条 定 ; 他人或者 失规 处罚
道)
负 责
本 条
权 限
范 围
内 事
项 的
内 水 的统一
管理和保 ,加
对 水 资源日
监 管 , 保 护
地、水域、水工
、水土保持生
态环境; 对 未 经
批准擅自取水、
取水许可条
件取水的监管及
处罚。乡镇(街
道 ) 负 责 对 违 法
违规行为进行取
证并按规定建 立
工 作 档 案
1.部 :
系 行统 处
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
健全 行
的 督制度处罚 监
2.):
政 事
定应当予以公开。
3.水利部 :派 或下沉门 驻
相关工作人员对乡镇(街
道)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
【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
法》(2016
72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 第二
修正)第七
十五条、第七十
1.具体承
办人;
2.内 机
人;
3.单位法定
人或分管
领导。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承担员应
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
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
2使
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相私分的;
4
罚代替刑罚的;
5
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损害的;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2016 72日第
全国代表会常
摘要:

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层级及权限乡镇职责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1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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