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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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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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 号)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 xx 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苏**对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省长信箱投诉作出
的回复不服,于 2024 年2月19 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经审查,申请人苏**于2024 年1月9日通过湖南省
省长信箱投诉 xx 县***超市(**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经湖南省省长信箱
向下一级信访办案机关移送,xx 县人民政府于 2024 年1
月30 日将相关处理结果和意见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苏**
不服该回复,于 2024 年2月19 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
能部门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
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
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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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号)申请人:苏**。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苏**对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省长信箱投诉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苏**于2024年1月9日通过湖南省省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