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商品房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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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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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
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
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
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
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
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
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
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
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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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

